根据《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 ,以下简称13号文)规定,采购人在选择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时,首先应注意适用情形,属于具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采购项目,符合13号文第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的方可采用该种采购方式,不可滥用。那么,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究竟怎么用呢?
哪些项目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主要解决政府部门的购买服务事项缺乏科研机构支持的实际问题而衍生出来的,政府需要科研机构研究一些新课题时就可以采用合作创新方式进行采购。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一级主任科员李楠举例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的清洁生产、节能降耗、臭氧治理、湖泊治理、碳达峰碳中和等专业技术领域可以通过合作创新采购方式获得顶尖科研机构或院所的技术支撑来破题。同时此种采购方式更适合于生态价值转化为知识产权而回报财政预算投入的产出,真正通过实践路径兑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变。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财务资产处副处长孙桂霞介绍,实践中,有一类需要先进行样机研发再进行正式批量采购的项目,或者先进行关键技术研究再进行正式产品制造的研制项目,较适宜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此类项目因研制阶段通常金额不高,采购人以往一般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先委托一家或多家进行研发,导致后期在进行批量或正式产品采购时,如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则未参与前期研发的供应商很难参与投标竞争,如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则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开竞争的原则。如果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可以将研发阶段和正式采购阶段合并成一个采购项目,在研发阶段即通过公开的方式征集参与研发的供应商,避免人为导致的后期批量或正式产品采购时失去竞争机会或处于竞争劣势。当然选择该采购方式,首先应当先确定采购项目是否具有实质性技术创新。
实质性创新如何认定?
13号文第二条规定,需要具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产品,才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但是对于怎样认定是否属于实质性创新,13号文没有明确规定,在采购实践中如何操作呢?
“在实际操作时,科研院所通常都是科研人员负责提出采购需求,包括制定技术要求和进行市场调研,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市场调研情况,与科研人员沟通确定采购方式。像合作创新这种方式对于适用条件判断要求比较高的采购方式,我们一般会组织评审论证,主要论证采购项目是否具有实质性技术创新。”孙桂霞说,该单位需要采购离心式液氢循环泵,但目前离心式的液氢循环泵在国内仍属于空白,国际上氢循环泵由外国一家公司垄断,因此该项研制工作对于中国氢液化、氢能储运等产业都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情况应当适用于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对于实质性创新,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人士宋军说举了一个例子:采购人需要采购一套具有一定智能化的防范政府采购围标串标软件。首先要调查市场上是否有这套软件在运用,如没有,再看是否与13号中的第三条相对应,符合该条要求,报设区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报省级主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实施。
没有创新产品就用不上创新采购方式吗?
有人说他们所在地没有创新产品,用不上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采购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武汉市政府参事白志远认为,每个地方都可以用上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因为每个地方经济需要持续发展都需要技术创新和创新产品,这是需要地方政府首先要有创新的需求,依据创新需求,采购人才能招标潜在供应商,政府和企业合作创新,研发新技术新产品,风险分担利益共享。这与地方市场有创新产品的采购完全不同的概念。